来源:
作者:刘 发布于:2015-11-18 16:36:55 文字:
【大】【中】【小】
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履行相关定价程序,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管道天然气直达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制度。我省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我省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将居民生活用气量划分为三档,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气量独立采暖(使用家庭壁挂锅炉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2000立方米(含)及以下,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480立方米(含)及以下,用气价格仍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第二档气量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2000立方米—3000立方米(含)之间,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480立方米—660立方米(含)之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2倍;第三档气量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3000立方米以上,非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年用气量为660立方米以上,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5倍。以上价格均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我省居民阶梯气价以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用(购)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预购买量的IC卡表用户按购买量执行阶梯气价。具备阶梯价格计量功能的预付费IC卡表用户,按表执行阶梯气价,不具备阶梯价格计量功能的按当年实际充值金额折算的充值气量执行阶梯气价。用户用气量或购气量超过第一档气量时,燃气公司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我省居民阶梯气价实施前,用户已购买的预付气量不再追溯执行阶梯价格。居民用户新报装用气,在同一执行周期内实际用气月份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气月份数计算分档气量,执行相应的分档气价标准。
我省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管理权限已下放至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地可根据城市燃气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从严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今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发生变化,需要对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如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和价格无变化,仅疏导国家和省上管理的上中游门站价格和省内长输管道管输价格,可启动居民生活用气上中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
城市燃气企业因实施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而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储气调峰成本和减少与非居民用气价格价差补贴等方面。各城市燃气公司应建立价差收入专户,专款专用。